2015年广东省公务员行测常识技巧:巧解"逻辑型法律题"
2015-01-07 15:06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州市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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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们普遍认为,学法律专业的考生可能会在公考中占便宜。因为,在常识的一些题目中,会考察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相当于是为难。实则不然,公务员招考比拼的是能力,而非专业背景,不会在题目设置上,体现出明显的专业偏好的。逻辑型法律题的设置,就体现了这种理念。
所谓逻辑型法律题是指,虽然从题目上看,考察的内容是法律知识,但是从题目选项设置来看,实际则是对考生逻辑能力的考察,而法律专业的知识其实并不在考察范围。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其实大家在此类题型面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甚至即使是法律专业的考生,作答此类题型时,也是采用逻辑方法,而非法律背景知识。
例1.下列行为侵犯到他人知识产权的是( )(2013联考)
A. 甲模仿某知名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小说并以该作家名字公开发表
B. 甲因无法分辨真假销售某高仿皮包,但未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
C. 甲开发“A之C”游戏并公开销售,但“AC”商标的权利人是乙
D. 甲申请注册“AC琴行”,“AC”二字与某知名电脑商标完全重合
【解析】逻辑型法律题,考生不需要掌握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一对三错,只需要找到一个情节最严重即为选项。从选项来看,A选项应属于情节最为严重,假设某同学写了本书,署名莫言并发表,肯定侵犯莫言的知识产权。
例2.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浙江)
A. 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B. 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C. 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D. 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解析】:本题虽然属于侵权法问题,但是对于民法范畴,我们可以用逻辑推,对于挑逗狗的人来说,张某的恶意显然最大,因此,如果认为张某可以不负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B、D选项自动排除,A、C相比,C选项为绝对化表述,而A选项为模糊表述,显然选择A。
例3.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2014联考)
A. 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 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 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 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解析】:本题虽然属于逻辑型法律题,不需要考生掌握相关的取保候审规定。只要选取四个选项中最不能原谅,不能从轻的选项即可。其中,A选项显然属于四项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具有原谅的可行性,即为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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