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
2021-11-10 21:19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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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关于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及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下列正确的是:
A . 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有效
B . 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无效
C . 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有效
D . 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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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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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虽然丁已经死亡,但乙已经再婚,故甲和乙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此丙的收养手续有效。
故本题选A。
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本题仅供参考。
【2016-江西法检-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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