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
2021-11-17 08:10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若甲乙丙三人在境外实施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 . 甲乙丙三人为组织者,三人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C . 丁明知甲乙丙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非法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丁为共犯
D . 戊明知款项为诈骗所得,仍帮助甲乙丙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戊为共犯
参考答案:A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获利一百余万元”符合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再加上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应酌情从重处罚。A选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B、C、D选项: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说法正确,本题选非,均排除。
故本题选A。
知识拓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第四部分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部分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国考地市级-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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