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
2022-05-24 09:59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北京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2 340元(含增值税)的商品,并办理了积分卡。该商品成本为1 200元。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商场销售商品时应确认的收入为
( )元。
A2 000
B1 600
C1 532
D1 540
考点: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解析:
按照积分规则,该顾客共获得积分230分(消费满100元积10分),其公允价值为460(230×2)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2 340/1.17-(积分公允价值)460=1 540(元)。
综上,本题应选D。
【提个醒】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应确认的收入为“货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这个“货款”不含增值税。同时,顾客获取的积分是根据“售价”计算的,这个“售价”含增值税。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340【售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递延收益 4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奖励积分的处理方法有两种,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和剩余价值比例法。
第一种方法适用于奖励积分相当于价值XX元商品的情形,它在以后不用兑换,而是自动直接抵扣新购货的价款,这种情况就是公司收入1元销售了(1+XX)元的商品,所以要在商品间进行比例分摊;第二种方法里所说的积分有自己的公允价值,它并不是商品性质,而是未兑换的抵价券性质,以后需要兑换才算使用了,不会自动使用,所以不能算在销售额里,直接从销售额中扣除,以后兑换使用了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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