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丙转为普通台伙人,2016年3月台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查
2022-07-25 11:13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2014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丙转为普通台伙人,2016年3月台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查.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至今未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 C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1)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台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本题中,乙、丁自始至终为有限合伙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赞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台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由有限舍伙人转为普通舍伙人,对其转变性质前发生的合伙企业欠银行的30万元债务应与普通合伙人甲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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