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B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应有偿
2022-10-11 23:19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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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B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应有偿收回
- C
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 D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续1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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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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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均可以收回。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礼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2)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的建没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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