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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广州执业药师《法规》考点总结:药品使用管理(2)

    2019-01-21 10:38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州卫生人才网广州华图在线咨询

      ⑥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

      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鼓励零售药店药师定期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积极探索药师网上药事服务。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3)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严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首先,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其次,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

      再者,加强基层药品配送监管。

      最后,加强基层药品合理使用管理。

      (5)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

      儿童用药应当满足不同年龄层次患儿需求,属于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放宽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限制。在采购供应方面,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等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地区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直接挂网采购,满足儿科临床需求。在处方与使用方面,各医疗机构要参照国家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处方行为,推进药品使用管理信息化,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要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抗生素等重点药品应用管理和评价,建立用药处方、医嘱点评制度,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和绩效管理的依据,确保儿童用药科学、规范、安全、合理。

      (6)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现状,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等原则,组织专家合理确定本省(区、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急(抢)救药品遴选标准和范围,相关药品具体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市)确定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公立医院通过该平台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急(抢)救药品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议价采购。

      (7)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①选择合法购药渠道:医疗机构要选择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②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原料药和制剂产品必须要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应有产品合格证。

      ③验明药品其他标识:对药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特殊管理药品和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进口药品要有中文包装和说明书等。

      ④销售人员资质的查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的销售人员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⑤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及相关资料: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时,供货企业开具的票据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按规定对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等,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8)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库存管理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3)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2、《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2)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3)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例题-多项选择题】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师的工作职责有()。

      A、开展临床诊断,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

      B、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

      C、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制度

      D、开展药学查房,提供药学技术服务

      答案: BCD

      考点三、处方与调配管理(2017,A) (2015,B,X)(2016,B)(2017,A) (2017,A) (2016,A)(2017,A) (2016,2017,B)共10分

      (一)处方和处方管理

      1、处方内容

    前记 ①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②“麻药和精一”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精二”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4)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药和精一”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3、处方书写规则

    (1)书写完整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一处方一患者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清楚改签 ①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②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名称规范 ①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②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③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④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用法用量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签名盖章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提示: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专用印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

      (1)“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药和精一”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①执业医师经本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麻药和精一”药品的处方权。

      提示:医师取得“麻药和精一”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处方;“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②药师经本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提示:药师取得麻药和精一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

      (二)处方的开具

      1、药品名称

      (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①药品通用名称;②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③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2、处方一般用量、有效期

      普通处方 急症处方
    一般用量 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不得超过3日用量
    有效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如需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天”。

      3、麻醉药品VS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分类 剂型 一般患者 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 住院患者
    麻醉药品 精一药品 注射剂 一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不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精二药品 所有剂型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提示: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

      (1)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提示: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2)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三)处方的调剂

      1、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及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

      (1)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

      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②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③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④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⑤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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