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执业药师《法规》考点总结:药品使用管理(3)
2019-01-21 10:38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州卫生人才网
⑥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等。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
①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②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1)“四查十对”内容
查处方 | 查药品 | 查配伍禁忌 | 查用药合理性 |
对科别、姓名、年龄 |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 对临床诊断。 |
(2)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3)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4)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1)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可以限制:①麻醉药品;②精神药品;③医疗用毒性药品;④儿科处方。
(四)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两种,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
(五)监督管理
1、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1)保存期限
1年 | 2年 | 3年 |
①普通处方; ②急诊处方;③儿科处方 | ①医疗用毒性药品;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 ①麻醉药品 ②第一类精神药品 |
(2)销毁: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的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药和精药”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①发药;②日期;③患者姓名;④用药数量。
(3)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六)法律责任
1、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例题-最佳选择题】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执业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均有相应的处方权
B、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执业的县级医院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C、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印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D、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可按照规定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答案:C
【例题-配伍选择题】
A、15 日常用量
B、3 日常用量
C、5 日常用量
D、7 日常用量
(1)门诊对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B)
(2)门诊对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控缓释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A)
(3)门诊对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B)
【例题-多项选择题】
药师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A、药品金额的准确性
B、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C、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D、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答案:BCD
考点四、医疗机构制剂管理(2015,C)(2017,A) 共2分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1、医疗机构制剂特征
(1)双证管理: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如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还须取得相应制剂的批准文号。
(2)品种补缺:仅限于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3)医院自用为主: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提示: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4)药剂科自配:只能由医院的药学部门配制,其他科室不得配制供应制剂。(5)质量检验合格:质量检验一般由医疗机构的药检室负责,检验合格后,凭医师处方使用。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类 | 医疗机构配制剂 |
审批主体 |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
证件 | 2016年1月1日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明确了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录入了法定代表人、制剂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个人信息,增加了“社会信用代码”、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附加了防伪二维码全息图片,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真伪。 |
换发期限 | (1)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届满,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3)终止配制制剂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
变更期限 | (1)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2)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二)医疗机构自配制剂注册和品种范围
1、自配制剂注册制度
(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
(4)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
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解释: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6)新出台的《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2、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品种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3)生物制品,变态反应原除外;
(4)中药注射剂;
(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6)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医疗机构自配制剂的质量管理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1、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的资质
(1)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2)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