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东广州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第二次招聘23名工作人员公告(教师8人)
2019-11-14 11:30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州教师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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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2009〕13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8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意见》(穗人社发〔2017〕5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广州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现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23名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是一所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正式备案的广州市市属正局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创办于1964年。目前属于暂不分类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为财政核补。单位详细资料请查阅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gzvtc.cn/wechatNews/default.aspx)。
二、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除具备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从事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7.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8.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人事、财务岗位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资格条件
1.岗位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附件1)。
本次招聘人员类型:非2019年毕业的往届生。非2019年毕业的往届生是指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在读人员(含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
2.所有报考人员所修学的专业必须与应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学历层次的专业相对应。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广东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5),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所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则须在报名前提供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填写《广州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近专业认定表》(附件4),经招考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海外博士的所学专业或国内博士个别特殊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无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须提供相关专业材料(海外博士提供博士论文及科研成果,国内博士提供由毕业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成绩单及相关科研成果),填写《广州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近专业认定表》(附件4),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考岗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专业目录中的“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A120202),其岗位条件为“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方向),专业中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不可报考。除专业目录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3.关于报考人员的年龄要求,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表中有明确年龄学历限制的,以招聘岗位表为准。相关年龄年限的计算截止至报名首日。
4.工作经历(工作经历依据须同时提供3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经历说明;与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凭证,其中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须提供工作单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的委托材料或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条款备注由第三方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代为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计算截止至报名首日。所有全日制在读期间(含研究生在读期)的兼职、社会实践经历一律不算工作经历。
5.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效)及有关材料方可报考。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方可报考。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受其他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3.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近两年内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