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法知识之自首
2019-12-17 13:53 广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州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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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依据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根据法条来看自首主要有两种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注意这里的其他罪行指的是其他种类的罪行)
三、小练习
关于自首,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
A.甲投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后来的审讯中反复推翻之前的口供,直到一审辩论结束后才承认自己第一次的供述为真,甲不成立自首
B.甲贪污之后,被监察委依法留置,展开立案调查,谈话期间,甲如实交代了监察委已经掌握线索的另一起受贿行为的,甲成立自首
C.甲犯交通肇事罪后,未逃跑,并报案,保护现场,在警察赶往现场的时候,被害人急需得到救助,甲既不打急救电话,也不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被害人由于未得到及时救助而导致重伤。甲成立自首
D.单位犯罪后,单位集体决定不自首,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甲的行为可以成立自首
【答案】CD。
【解析】A项错误。行为人如果自首后如果不断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仍属于成如实供述,可能成立自首。甲虽然在投案后反复推翻第一次的如实供述,但是在一审判决前承认自己第一次的供述为真,故仍有可能成立自首。A选项错误。
B项错误。监察委虽然在机关性质上是监察机关并非司法机关,但是在涉及到一些犯罪时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故见监察委员会采取强制措施的,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类似,但是甲仍不成立自首,因为其如实供述的罪行属于监察委已经掌握的罪行。
C项正确。甲不逃跑,并报案,构成自首。虽然甲不救人,但这并不是自首的成立的要件。不救而导致被害人重伤,行为人逃避的是履行救助的义务,会构成“肇事后逃逸”,但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考试观点“肇事后逃逸”是指逃避救人的义务,不仅限于逃离现场。不逃离现场,但不履行救人义务,也属于“肇事后逃逸”。
D项正确。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单位的自首可以和直接责任人的自首分离,单位没有自首行为,如果直接责任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话,直接责任人可以成立自首。因此D选项单位没有自首行为,直接责任人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对其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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